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勞簡字第6號
原告即上訴人 漢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地址 高雄縣
被告即被上訴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1月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9,22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
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