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號抗告人 陳岷鴻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101年度聲字第1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抗告的標的為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51號裁定(以下稱系爭裁定㈠)乙節,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稽。
二、查:
㈠、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作出系爭裁定㈠後,於101年8月27日送達系爭裁定㈠正本予抗告人,抗告人不服裁定,101年9月14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經本院抗告駁回乙節,有本院101年10月2日101年度聲字第151號裁定、辦案紀錄各乙紙可稽。
㈡、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抗告人再度對系爭裁定㈠提起抗告,顯已逾5日的抗告期間,應駁回他的抗告。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張宏節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抗告書狀,並應敘述再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又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