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