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10月14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2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92年11月17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