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450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李少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陸仟伍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肆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