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7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假處分擔保金,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二一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民國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新台幣陸佰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民國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無實體公債債券。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94年度裁全字第1778號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以94年度存字第1210號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在案。茲以上開債票即將到期,亟需領回,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昭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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