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24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關係人 胡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110年1月12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被繼承人 林金河 之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吳宏元 之遺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