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六О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債務人忠冠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日
,邀同被告乙○○、丙○○及訴外人 李淑敏 、 林黃阿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期限五年。約定利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
八計算,被告借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