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微軒 被告 張志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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