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158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24,65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