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昇達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培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燕逢 間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8,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