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1號聲請人 王信雄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公正福德祠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公正福德祠組織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市公正福德祠組織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後附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處分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市公正福德祠之董事長,該財團組織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事項,有修正之必要。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台中市公正福德祠組織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台中市公正福德祠於105年3月24日19時召開第14屆第9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為證。經核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中市公正福德祠之董事長,乃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公正福德祠組織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經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105年4月29日中市府授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無意見等語,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沈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