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
(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
陳淑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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