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46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鍾政諺 債務人許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叁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三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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