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15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張珈嫚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石信次 (亡)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石信次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石信次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臺幣壹萬参仟陸佰肆拾壹元,由被繼承人石信次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石信次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款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曾以104年度司繼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石信次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8年度司繼字第2107號裁定認定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所生之管理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7,971元,現聲請人就後續增加之地價稅、登記費等13,641元請求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其提出相關費用收據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後所生之地政規費、地價稅、差旅費等費用,共計13,641元,與卷內證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