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4號具保人乙○○被告甲○○男26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7月17日、94年1月23日,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該被告現逃匿行蹤不明,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各二紙、被告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東柏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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