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06號
原   告 合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丼屋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
3,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資料到院,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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