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07號債權人 潘世貴 即弘寶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全民汽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潘世貴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台中全民汽車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
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㈢本件若為獨資商號,請陳報 林炅昌 之身分證字號。(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㈣提出具有債務人簽名之維修單據影本。㈤提出更正後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