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黃宗威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黃勝榮 被告 蔡建鋒
贊銓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順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黃宗威、黃勝榮對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43號,被告蔡建鋒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蔡建鋒、贊銓交通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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