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4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201號聲請人 王志霖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應為「辦理拋棄繼承事宜」。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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