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裴高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方濟各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方濟各會捐助章程准予修正如附件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天主教方濟各會董事長,其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正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第5條、第10條及第11條,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或遺囑、擬製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為證。
三、經審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認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財團法人天主教方濟各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即擬製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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