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233號債權人 林津康 法定代理人 鍾沛玲 上列債權人林津康因與債務人 林淑娟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津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林炳雲 、 曾玉梅 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二、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前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三、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元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本件請求利息分別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及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有重複請求利息之虞,於法不合,請更正該部分請求。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