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224號
101年度易字第1225號101年度易字第1226號101年度易字第12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德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劉德正被訴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德正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除被訴詐欺 鄭元豐 、 朱宸霈 部分業經本院另以101年度易字第1224號判決諭知免訴外,其餘被訴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部分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附表被害人:黃孔麗芬、 黃友鴻 、 陳世國 、 董士豪 、 張淵富 、 呂瑞彬 、 張書瑜 、 謝東憲 、 魏賢益 、 張家展 、 陳建文 、 劉明哲 、 林華志 、 賴東昇 、 洪文國 、 李友軒 、 陳仁欽 ( 周心怡 )、 連珂芸 、林進彬、 鄒善全 、 林暘湶 、 曾子雲 、 劉佳瑞 、 巫宣賢 、 莊博仁 、薛佩玲、 蔡宏仁 、 盧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