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百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嘉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暨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凌鴻 之住居所並檢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戶籍謄本陳報本院,同時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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