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玫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172號、103年度緩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LV側背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玫君於民國102年8月間起,在宜蘭縣○○鄉○○○路○○○號住處內,利用電腦及網路方式,連接至雅虎拍賣網站以帳號「cola978978」,並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價格,刊登販賣仿冒「LV」商標圖樣LV側背包1只,供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得在該拍賣網站購買,而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時查獲,並扣得仿冒之LV側背包1只。其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6月20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3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LV」商標圖樣LV側背包1只,係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3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且扣案之LV側背包1只,確係仿冒「LV」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人黃文通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照片、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等附卷可按,足認扣案仿冒「LV」商標圖樣之LV側背包1只,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LV側背包1只,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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