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