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原因事實,全體被告姓
名、住居所、繼承系統表,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
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
,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
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
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
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起訴主張
撤銷應對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卓秀 妹查無遺產,有遺產
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
遺產與被繼承人有何關聯,尚不明確,原告應到院閱卷,補
正主文所示事項,並暨按全體被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