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告 王子銨 被告 茍三民
陳木棋 王孟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8年度原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陳怡秀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