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018號債權人 郭王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宗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敘明歷次借款時間、金額,及有無約定清償期)。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104年4月21日?聲請狀未明確記載。又如為104年4月21日,則應釋明其依據為何)。
三、債權人郭王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