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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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10號債權人 朱清全 即榮全機車行上列債權人朱清全即榮全機車行因與債務人 邱志豪 即有森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朱清全即榮全機車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邱志豪(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1樓)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