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琥堡(原名徐緯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琥堡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徐琥堡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附表編號1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但仍得再與尚未執行完畢之附表編號2之罪刑,合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各該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之間隔及原因,基於其責任非難程度、人格特性與矯正效益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