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7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賢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謝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9,137元(按:本院112年度補字第410號裁定就上訴人請求合夥清算之交易價額核定為4,339,137元,且未經兩造提出抗告而確定),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5,949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