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曾美華 債務人 古孟虔 即 蔡瓊美 之繼承人
古亞瑟 即蔡瓊美之繼承人
古亞倫 即蔡瓊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瓊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瓊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5,759元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47%1116年1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