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96號原告 張誌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載列被告機關之代表人「 楊金樹 」,及機關所在地「臺北市○○○路○段○○號7樓」原告應具狀補正之。
二、原告應另行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及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