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3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惠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惠欽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2月」應補充為「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共4罪)、2月(共2罪)」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鍾惠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本院就該個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經裁量後仍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已因竊盜前科而入監服刑,素行非佳,猶不知悛悔,復為本件竊盜犯行,顯見先前所受之刑罰執行未能使其心生悔悟,另其恣意侵犯他人財產,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法紀觀念實屬淡薄,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其所竊得之安全帽業經警尋獲發還被害人 林宜勳 ,兼衡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竊財物之價值,暨考量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3626號被告鍾惠欽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0
巷00號居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7
樓之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惠欽前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2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間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至106年5月24日止),嗣因其於緩刑期間內再犯案,前揭緩刑遂經撤銷,鍾惠欽入監服刑後,於104年10月30日之服刑期間聲請易科罰金並繳清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8年7月29日4時11分許,在林宜勳所經營、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之 娃萌 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店內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4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林宜勳發現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贓物安全帽1頂。
二、案經林宜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惠欽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其自白核與告訴人林宜勳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8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鍾惠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且前有多前竊盜前科(均判處罰金或拘役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所為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其本件所犯,審酌加重其刑。末請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財產犯罪前科如前述,顯見其極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然考量被告領有輕度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且本件竊得之安全帽已歸還告訴人,犯罪所生危害尚輕等情,量處適當之刑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檢察官黃信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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