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606號聲請人 周柏廷 相對人 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周柏廷對相對人簡雅玲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現長期安置在新北市三芝區四棧橋53之3號之上禾護理之家,並未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巷○○號乙情,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
6月12日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戶籍地顯非其住所,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所屬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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