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詩淵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詩烈
李詩鈴 李詩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因上訴人之應有部分價額而不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9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上訴人即原告在第一審起訴(附表編號1、4、5地號)及113年3月20日以民事聲明追加狀追加附表編號2、3、6至9地號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計算之,即新臺幣(下同)4,328萬5,576元(計算式:173,142,303×1/4=43,285,57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萬9,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石幸子附表:
編號地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總價(新臺幣)共有人權利範圍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5782,400元21,176,800元李詩淵1/4李詩烈1/4李詩鈴1/4李詩鵬1/42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677,983元467,898元李詩淵1/4李詩烈1/4李詩鈴1/4李詩鵬1/43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80,718元887,898元李詩淵1/4李詩烈1/4李詩鈴1/4李詩鵬1/44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3678,026元65,229,736元李詩淵1/4李詩烈1/4李詩鈴1/4李詩鵬1/45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85082,400元70,040,000元李詩淵1/4李詩烈1/4李詩鈴1/4李詩鵬1/46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378,963元3,395,409元李詩淵1/4李詩烈1/4李詩鈴1/4李詩鵬1/47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584,000元420,000元李詩淵1/4李詩烈1/4李詩鈴1/4李詩鵬1/48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584,000元1,260,000元李詩淵1/4李詩烈1/4李詩鈴1/4李詩鵬1/49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5466,653元10,264,562元李詩淵1/4李詩烈1/4李詩鈴1/4李詩鵬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