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榆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5號案件109年1月6日庭期開庭內容及開庭之情形,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之規定。因法庭錄音光碟內容涉及他人個資,是聲請交付,仍應有正當理由,亦即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以避免浮濫。準此,聲請人依上開條文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受訴法院仍有就具體個案情節有無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性予以審酌決定之權。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一審以109年度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0年8月18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110年10月12日送執行等情,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聲請人上揭聲請意旨,本院查無有於109年1月6日進行之庭期外,此有詳卷附之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份在卷可查,被告亦未具體指出或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與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本院即無從具體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為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於法亦有不合,且無從補正,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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