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債權人 簡大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明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名稱,併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聲請狀所附簽收單債權人應為「良益行」)。
二、請提出呂明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