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銘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銘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銘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4月、5月、3月、6月及6月(聲請書誤載為9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民國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4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4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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