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桂君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桂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桂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7月、4月及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入監執行,並於109年7月28日經核准假釋出獄後,嗣經更定前揭徒刑7月、4月及6月(聲請書誤載為假釋期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假釋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部分為1年確定。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109年11月
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340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