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563號
第7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佩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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