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詹益煥 律師
簡文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0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