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51號
聲請人 阮氏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朝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朝輪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112年5月2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請先釋明本件與111年度司促字第8742號支付命令事件是否為同一債權?如係同一債權,請釋明是否對債務人 李秉容 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始提起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人已分別於112年3月23日、112年5月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