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管通成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3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苗簡字第80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管通成於民國108年4月13日晚上9時40分許,在苗栗縣○○鎮○○路○○○號苗北藝文中心前,因細故對告訴人 王貴臺 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揮拳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耳表淺性撕裂傷、左耳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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