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玖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被告日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