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小字第133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告 陳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 艾維士 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車體損失險。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上午11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行經臺南市新營區埤寮里中正路與386路口前時,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訴外人 石憲諭 所駕駛之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交通事故),致系爭車輛車體受損。嗣將系爭車輛受損部分送廠修復後,修繕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1,130元(含零件費用1,830元、鈑金及工資3,700元、烤漆5,60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完畢,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1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交通事故被告承認有疏失,惟肇事車輛撞擊系爭車輛的力度不大,系爭車輛受損程度不嚴重,保險桿沒有被撞凹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整理並協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系爭交通事故發生過程及疏失如原告書狀所載。
㈡兩造爭執事項:
⒈系爭車輛因為系爭交通事故所造成損害為何?
⒉原告代位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11,1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此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規定。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被告對於前揭時地發生系爭交通事故之事實不爭執,惟對於原告請求損害金額及範圍有爭執,此部分既經被告否認,並以前辭置辯,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負擔舉證責任。原告雖提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單1份、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1份、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1份、車輛受損照片影本1份、福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鈑噴廠估價單暨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1份、賠款滿意書影本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第35頁)。然依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2年1月18日南市警營交字第1120019811號函檢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可知系爭車輛後方車殼於系爭交通事故發生後無明顯受損情形。原告所提系爭車輛受損照片卻見系爭車輛下緣有明顯凹陷(見本院卷第25頁、第27頁、第63頁、第65頁),核與系爭交通事故發生當日所拍攝照片顯有不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照片係於110年3月3日及同月5日拍攝,逾系爭交通事故發生日已有1月之久,認原告主張受損情形有可能係因其他事故而產生,故無法證明與系爭交通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雖補稱:系爭車輛要拆開保險桿才知道裡面受損情形云云。惟系爭交通事故當日拍攝照片(幾無毀損)與事後車損照片(明顯凹陷)落差實在太大,本院自難僅憑原告所為補充陳述率認其主張為真。
五、從而,被告對系爭交通事故發生雖不爭執應負過失責任,然原告仍應就其受損情形及修復費用負舉證責任,原告既無法證明其所主張受損情形及修復費用與系爭交通事故具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據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1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