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54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永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445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2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永德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永德前於民國110年10、11月間因需貸款使用,於網路瀏覽「速達金融整合中心」網站資訊並留下個人資料後,該金融整合中心隨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宏俊 "貸款達人""」(下稱暱稱「陳宏俊」)與被告聯繫,並稱:需補財力證明方可核貸,可委由通訊軟體LINE暱稱「 吳志明 」(下稱暱稱「吳志明」)包裝財務狀況等語。被告旋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吳志明」聯繫,暱稱「吳志明」則提出以將款項匯入被告申辦金融機構帳戶後,再由被告提領匯入款項交還予暱稱「吳志明」指定收款者之方式,美化金流以製作資力證明。被告可預見上揭美化金流已涉及製作虛偽信用資料而涉及不法,應係詐欺集團為獲取其申設金融帳戶供作人頭帳戶使用,並使其從事提領不法詐騙款項之一般洗錢行為,竟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暱稱「陳宏俊」、「吳志明」暨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上開犯意聯絡,⒈於110年11月17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之帳號,提供予暱稱「陳宏俊」、「吳志明」;⒉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上開帳戶資料後,推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各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分別詐騙被害人 吳曾 金花、告訴人 謝誱澐陳淑貞 ,致使該等人均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詳細遭詐騙時間、方式、匯款金額、金融帳戶,詳如附表所示);㈡再推由被告依暱稱「吳志明」指示,負責提領款項得手(詳細金融帳戶、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各詳如附表所示),再將提領款項交付暱稱「吳志明」指定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7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原起訴被告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嗣以111年度偵字第12692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被告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該追加起訴書於111年6月17日送達本院,有該署111年6月17日中檢永和111偵12692字第1119065712號函文在卷可憑。
上開追加起訴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與本案原起訴被告犯罪間,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依上開規定,檢察官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當屬合法,本院自應就追加起訴部分予以審判。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害人 吳曾金花 、告訴人謝誱澐、陳淑貞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人陳淑貞使用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匯款執據、告訴人陳淑貞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聯及對話翻拍照片、被害人吳曾金花提出之匯款執據、鶯歌區農會帳戶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告訴人謝誱澐提出之匯款執據、聯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被告與暱稱「陳宏俊」、「吳志明」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上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影本、土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設之郵局帳戶、土銀帳戶之帳號,提供予暱稱「陳宏俊」、「吳志明」,並依暱稱「吳志明」之指示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並辯稱:其當時急需貸款,但因當時自身條件不佳而無法向銀行貸款,方與暱稱「陳宏俊」、「吳志明」聯繫洽談貸款事宜。暱稱「陳宏俊」、「吳志明」向其表示將匯款至其申設之金融帳戶以美化帳戶資料,但其須配合將款項提領出來交予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之暱稱「 小廖 」。其為美化帳戶金流以求順利貸款,始依暱稱「陳宏俊」、「吳志明」指示,提供郵局帳戶及土銀帳戶之帳號並配合提款,其主觀上並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㈠被告於上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提供其申設郵局帳戶及土
銀帳戶之帳號予暱稱「陳宏俊」、「吳志明」等情,為被告所坦承(見本院第546號卷第84至87頁),且有被告與暱稱「陳宏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9張、被告與暱稱「吳志明」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27張在卷可佐(見第5445號偵卷第71至161頁),上開事實,堪以認定。嗣暱稱「陳宏俊」、「吳志明」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得前述郵局帳戶及土銀帳戶之帳號後,即推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被害人吳曾金花、告訴人謝誱澐、陳淑貞施以詐術,致使該等人均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被告申設郵局帳戶或土銀帳戶內;再由被告依暱稱「吳志明」指示,負責提領款項得手(詳細遭詐騙時間、方式、匯款金額、金融帳戶、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各詳如附表所示),並將提領款項交付暱稱「吳志明」指定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客觀事實,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第546號卷第84至87頁),核與告訴人陳淑貞、被害人吳曾金花、告訴人謝誱澐於警詢中陳述情節相符(卷頁見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並有被告與暱稱「陳宏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9張、被告與暱稱「吳志明」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27張(見第5445號偵卷第71至161頁)、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附卷可憑(卷頁見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㈡查被告與暱稱「陳宏俊」、「吳志明」之人,聯繫辦理貸款
事宜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如附件所示,有被告與暱稱「陳宏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9張、被告與暱稱「吳志明」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27張在卷可佐(見第5445號偵卷第71至161頁、核交字卷第9至61頁)。
細繹被告與暱稱「陳宏俊」、「吳志明」之對話內容,被告除翻拍存摺及身分證、駕駛執照給對方,甚且提供包含自己之聯絡電話、戶籍地、現居地、薪資、職業等個人基本資料予暱稱「陳宏俊」而毫無保留,其等所談論之內容亦確與貸款有關,是堪認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並配合提款,本意係在於申辦貸款之用,且因誤信對方佯稱之以美化帳戶方式以證明自身還款能力、以利申貸之說詞,才會提供上開帳戶並依要求將款項悉數領出交還予暱稱「吳志明」指定之人,被告前開所辯,確非虛妄而為可信。縱被告未能小心求證、深思熟慮而輕率提供上開帳戶資料,可謂對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保管有所疏失,然尚難以此即遽予推論被告於提供上開帳戶資料或領款交付時,對於前開帳戶將遭他人持以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該不法所得去向之金流斷點等不法用途,確已有所預見,尚難單以被告提供之帳戶遭詐欺集團作為加重詐欺及洗錢之工具,即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又目前檢警機關除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而實施詐欺取財之
犯行,政府機關為打擊詐欺犯罪,亦不斷透過各種媒體、廣告宣導提醒民眾注意,呼籲民眾勿任意出賣(租)帳戶、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使用或提領來路不明款項,成為詐欺集團幫兇。是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代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在報紙、網路刊登貸款、徵才廣告,再以各種具有說服力之詐騙話術,藉機騙取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等資料,或請帳戶申設人告知金融帳號後,假借各種理由說服帳戶申設人提款之情形,亦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另衡以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因人而異,亦常因客觀環境因素干擾影響。詳言之,有人凡事謹慎小心應對,遇事能事先防範,以求不被利用;有人因處於急迫、慌亂或社會經濟壓力之情形下,已無暇深思熟慮,或因不知人心險惡、社會百態,易輕信他人,致無察覺任何異狀而為超乎常理之決定,已然上當受騙猶絲毫未覺。此觀諸詐欺集團各種詐騙手法屢經媒體大幅報導、政府強力宣導,猶常見社會各階層民眾因各種原因受騙上當,即可明瞭。則金融帳戶持有人亦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金融帳戶資料、甚至提領帳戶內匯入款項。參以每日報紙、廣播、網路,無不充斥各種形式之代辦貸款資訊廣告,甚且主動撥打手機或傳送簡訊詢問有無貸款需求者,實屬常見,而財務及收入狀況不佳、有信用瑕疵之民眾因向銀行貸款不易,以給付高額代辦費用為代價,改委由代辦業者協助申辦貸款,亦時有所聞。而一般人於信用不佳、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需款孔急,為求順利獲取貸款解決燃眉之急,對於代辦貸款者之要求,多會全力配合而不加質疑;再者,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伎倆,事先必會準備一番說詞迷惑人心,使人逐漸陷入訛詐情境而不自知。是以,於此種情況下,實難期待該等民眾於此情境尚能理性辨別是否為詐欺集團佯裝代辦業者或貸款協助專員,藉機騙取民眾提供帳戶資料並提領詐欺贓款。從而,除查有被告具有詐欺或洗錢未必故意之積極具體事證外,並不能當然地以果推因,而認被告在提供帳戶及提款時,主觀上即具有詐欺或洗錢之直接或未必故意。
㈣審酌被告於偵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於行為時家中急需
要錢,但因個人金融帳戶資金往來資料太貧乏,剩餘金額又低,銀行無法確保其還款能力,故無法成功向銀行申辦貸款,才透過網路尋找貸款管道。其因急需用錢,只想趕快拿到貸款,所以沒有想得太仔細或查證暱稱「陳宏俊」、「吳志明」之要求是否合法等語(見第5445號偵卷第219至221頁、第12692號偵卷第149至151頁、本院第546號卷第84至89頁),再參以被告所提出如附件所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足徵被告行為時確實正值需款孔急之際,而有相當經濟壓力。以被告缺錢、急於申辦貸款之情況下,難免降低警覺性,其因一時思慮不周,致未能及時區辨相關訊息之真偽,即順應詐欺集團成員即暱稱「陳宏俊」、「吳志明」假扮代辦貸款業者之一切要求,而依照指示提供己有金融帳戶,並將匯入帳戶款項,認為屬協助其包裝美化帳戶之金錢,乃提領後依指示交還,致遭詐欺集團利用,非無可能。且依一般申辦銀行貸款或信用卡之金融交易經驗觀之,個人金融帳戶如有高額現金多次匯入情況,較易獲得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個人貸款。是以,被告誤信暱稱「陳宏俊」、「吳志明」等人所述,可美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以通過核貸門檻為真,因而提供郵局、土銀帳戶,復因匯入各該帳戶內款項非其所有,而提領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後再交與對方,誠屬可能。被告所為或有疏失之處,惟尚難以果推因,逕認被告於提供帳戶並提款時,主觀上即具有詐欺或一般洗錢之未必故意。
㈤被告為申辦貸款,提供郵局、土銀帳戶資料予他人,以圖製
造不實財力證明,或有意於臨櫃提款時依指示向銀行行員假稱領款用途,容有欺瞞銀行可能。惟借款者未必均自始無清償能力,或嗣後必然欠債不還,而具有使銀行陷於錯誤以交付款項之詐欺故意,尚難認為有「美化帳戶」行為即構成詐欺。況縱令被告認識「美化帳戶」係屬帳戶「非法使用」,亦無從直接認定被告認識其為美化帳戶而提供上開帳戶、提領款項會涉及詐欺犯罪,因二者對象不同、行為模式大異。從而,尚難因對方告知提供郵局、土銀帳戶製造交易金流係為美化帳戶等情,即推認被告具有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之未必故意。又被告雖曾於如附件所示對話中向暱稱「吳志明」詢問「銀行現在有警察欸有差嗎」等語,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暱稱「吳志明」曾向其表示因金額較大,遇到警察可能要迴避,其始再向暱稱「吳志明」確認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基此,被告或係因「美化帳戶」終究係製作虛假資料而遊走於灰色地帶,被告為避免警方因見其提領金額較高而上前關切後,發覺其係在從事包裝帳戶金流之事,始詢問暱稱「吳志明」關於是否需迴避或有何說詞可供應付,亦與常情無違,尚難執此逕認被告主觀上已預見匯入帳戶款項係屬詐欺贓款,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可採。公訴人所持前開論據,無法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起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七、退併辦部分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692號移送併辦
意旨略以:被告除理由欄所示部分外,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上開郵局帳戶資料後,於110年11月16日下午3時20分許,透過電話及LINE聯繫告訴人陳淑貞,並佯稱:伊係姪子「 陳琦梅 」,因故需要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云云,致告訴人陳淑貞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1月17日下午2時2分許,至臺中民權路郵局臨櫃無摺存款10萬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內。待告訴人陳淑貞匯款完成後,被告遂依指示於同日下午3時20分、21分許,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沙鹿北勢郵局,透過自動櫃員機提領該帳戶內之6萬元、4萬元,並隨即將該筆款項交付予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㈡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就其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事實函請
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能就函請併辦之事實為裁判(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15號判決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並且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者而言,若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無罪,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不發生關連,自無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可言。依同法第268條之規定,法院即不得就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加以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919號判決可參)。
㈢經查,上開移送併辦意旨認為此部分犯罪事實,與理由欄如
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屬相同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故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本案起訴部分既經本院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則前揭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孟芳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龍忠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及經過匯款時間、金額蔡永德提款時間、地點、金額證據清單備註1吳曾金花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5日下午、同年月17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及以通訊軟體聯繫吳曾金花,佯稱:係其孫子因故需借款10萬元云云,致使吳曾金花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蔡永德申設之土地銀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永德土地銀行帳戶)。110年11月17日中午12時35分許匯款10萬元110年11月17日下午2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48,000元1.吳曾金花於警詢指述(第12962號偵卷第59至61頁)2.吳曾金花於110年11月17日匯款10萬元之匯款執據(同卷第65頁)3.吳曾金花提出鶯歌區農會帳戶存摺及交易明細(同卷第67頁)4.吳曾金花提出與暱稱「平安是福」間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同卷第69-70頁)5.蔡永德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同卷第37-43頁)如111年度偵字第12692號追加起訴書所示2謝誱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謝誱澐,佯稱:係其表弟「小饅頭」因故需借款10萬元應急云云,致使謝誱澐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蔡永德土地銀行帳戶。110年11月17日下午1時43分許匯款10萬元1.謝誱澐於警詢指述(第12962號偵卷第87至89頁)2.謝誱澐於110年11月17日匯款10萬元之匯款執據(同卷第97頁)3.謝誱澐提出之聯邦銀行帳戶存摺(同卷第99頁)4.謝誱澐與暱稱「小饅頭」間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2張(同卷第103-104頁)5.蔡永德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同卷第37-43頁)110年11月17日下午3時1分許,在上址臨櫃提領152,000元3陳淑貞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6日下午3時20分許,撥打電話及以通訊軟體聯繫陳淑貞,佯稱:伊係姪子「陳琦梅」,因故需借款10萬元云云,致陳淑貞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至臺中民權路郵局臨櫃無摺存款右列金額至蔡永德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永德郵局帳戶)。110年11月17日下午2時2分許匯款10萬元110年11月17日下午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沙鹿北勢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1.陳淑貞於警詢指述(第5445號偵卷第167至171頁)2.陳淑貞於110年11月17日匯款10萬元之匯款執據(同卷第173頁)3.陳淑貞使用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同卷第173頁)4.蔡永德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同卷第43頁)5.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及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6張(同卷第45-49頁)6.陳淑貞提出與詐欺集團通聯及對話翻拍照片(同卷第187-191頁)如111年度偵字第5445號起訴書所示111年11月17日下午3時21分許,在上址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4萬元【附件】
一、被告與暱稱「陳宏俊」自110年11月10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對話內容如下所示:
㈠110年11月10日(A:暱稱「陳宏俊」;B:被告)
A:『大名』:蔡永德『年齡』:23『縣市』:台中『職業』:作業員『薪資』:30000『需求金額』:10萬『需求用途』:整合貸款『有無勞保』:有『近三個月有無申請貸款』:銀行信貸『有無民間貸款』:無《略》
A:我是貸款專員陳宏俊請問現在方便接聽了解你的情況才曉得適合你的方案貸款《略》
A:15萬1年(12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12738元2年(24期)總費用年百分率3.5%15萬月繳6480元《略》
A:(語音通話24:17)
A:雙證件正反面存摺封面及刷新後拍最後三頁明細勞保異動書
A:(語音通話1:50)
B:(傳送郵局帳戶封面、內頁照片)
B:雙證件駕照可以吧
A:可以
B:(傳送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駕駛執照正面照片)
B:他查勞保好像一定要健保卡卡號
A:不用戶號
A:貸款人姓名:
貸款人手機:
戶籍地址:
室(按為「市」之誤繕)內電話:
現居地址:
室(按為「市」之誤繕)內電話:
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親屬聯絡人:
姓名:
電話:
關係:
《略》
A:這是銀行要填寫的資料你先填寫
B:勞保異動那個是要拍全部嗎
A:對
B:(傳送照片)《略》
B:貸款人姓名:蔡永德貸款人手機:0966******戶籍地址:台中市000000000000巷00號室(按為「市」之誤繕)內電話:無現居地址:台中市*********51號室(按為「市」之誤繕)內電話:無《略》親屬聯絡人:
姓名: 張雅婷 電話:0931******關係:母親《略》
A:(語音通話3:21)㈡110年11月11日(A:暱稱「陳宏俊」;B:被告)
B:今天再麻煩你了一定要辦過
B:(貼圖)
A:永德早安
A:OK我等等會去銀行問經理貸款
A:你上班都可以接電話嗎
B:今天可能要11:30過後了《略》
A:現在銀行跟經理喬你的貸款
B:有希望的意思嗎《略》
A:在忙嗎
B:沒有喔
B:你先說好消息還壞消息
A:(語音通話5:53)
B:再麻煩你了...
A:(語音通話4:21)㈢110年11月12日(A:暱稱「陳宏俊」;B:被告)
B:你好你是說今天早上會有答案對吧
A:永德早安
A:對
A:還在開會
B:希望一定要可以
B:有結果了嗎
A:(語音通話12:49)
A:(傳送「吳志明」個人檔案)
A: 吳特 助你好我是蔡永德張副總介紹的
A:陳宏俊幫我辦銀行貸款需補財力證明請 吳特助 幫忙
B:我有加了
B:也有打招呼了
B:再麻煩你了
A:好的你看談得怎麼樣在(應為「再」之誤繕)跟我說㈣110年11月15日(A:暱稱「陳宏俊」;B:被告)
B:他應該這幾天會連絡你
A:永德早安
A:這幾天?
B:對
B:他說的
A:(傳送貼圖)
B:可能需要你在(應為「再」之誤繕)跟他聯絡一下
A:好㈤110年11月17日(A:暱稱「陳宏俊」;B:被告)
A:永德早安
B:陳先生早《略》
B:(語音通話9:55)
B:吳大哥的意思是需要三個工作日
A:那這樣子要等到下禮拜才有辦法撥款
B:算了沒關係
B:差幾天就差幾天吧
B:這個沒辦法趕最快的進度了
A:對阿差幾天不影響吧
B:但是送的時候要麻煩你還是送急件哈哈
A:OKOK我知道
二、被告與暱稱「吳志明」自110年11月12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對話內容如下所示:
㈠110年11月12日(A:暱稱「吳志明」;B:被告)
B:吳特助你好我是蔡永德張副總介紹的
B:陳宏俊幫我辦銀行貸款需補財力證明請吳特助幫忙
A:蔡先生,你好!
B:吳特助你好《略》
B:(語音通話45:05)㈡110年11月13日(A:暱稱「吳志明」;B:被告)
B:吳大哥不好意思打擾一下你那邊有解答了嗎
A:財務說可以做流水數據,以你的資金周轉能力來證明你的還款能力
B:所以我需要提供什麼呢
A:現在休假,我要再聯繫財務才明白
B:(貼圖)㈢110年11月15日(A:暱稱「吳志明」;B:被告)
B:吳大哥你那邊看聯繫的怎麼樣需要什麼再跟我說喔
B:(貼圖)
A:晚點聯繫你,現在開周會《略》
A:(語音通話36:29)
B:(語音通話9:40)
B:(傳送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B:吳大哥我這邊證件給你了
A:收到
B:再麻煩了
A:存摺封面拍照發給我
B:好
B:(傳送臺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存摺封面照片)《略》
A:(傳送QRcode)
A:律師考慮你住太遠,線上簽約就好
A:你到7~11雲端下載合約。填寫清楚,簽字蓋章。手持合約,自拍發給我。
《略》
B:(傳送被告手持填寫完畢之「基鑫資產合作契約」自拍照片)
B:這樣?
A:好的㈣110年11月17日(A:暱稱「吳志明」;B:被告)
B:我上班路上這幾天幾天都沒辦法印明細...
B:(傳送3張照片)
B:我只能拍這個給你了今天我早上跑了3-4家都沒吐明細出來
B:(傳送照片)
A:收到《略》
A:今天穿什麼服裝?
A:開車還是騎摩托車
A:車牌拍照發給我。
B:騎車喔
B:您稍等我一下喔
B:(傳送機車車牌照片)
B:(語音通話1:59)
A:好
B:啊我要怎麼跟你們的專員聯絡呢《略》
B:(傳送自拍照片)《略》
A:(語音通話2:16)
A:匯款人:吳曾金花/謝誱澐,都是貸款。
A:你到銀行打給我!
B:(貼圖)
B:(語音通話3:02)
B:15萬2千
B:銀行現在有警察欸有差嗎
A:沒差!
B:(貼圖)
A:這個是貸款《略》
B:(語音通話1:20)
A:今天的資金當日進出,財務擔心銀行會問你原因,怕你不會回答。所以交代,不認識的電話先不要接聽。等工程師把交易數據調整開就可以了。
《略》
B:對了吳大哥
B:我身上現在沒現金因為我印章不同顆我馬上換我100元先用48000的
B:反正金額不會變《略》
A:你怎麼搞的,居然身上100元都沒有。
B:就最近真的很困難...《略》
A:提領好了嗎?
B:對《略》
A:收到蔡永德交付現金29萬9900元整。
B:吳大哥你那邊大概多久可以給陳先生資料
B:陳先生要我詢問你一下
A:三個工作日
B:所以是下禮拜一回給到陳先生那邊對吧
A:嗯
B:(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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