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正通 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
7,6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