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寄送被告當時限居地,即被告當時居所,而由其同居之弟簽收),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並經被告自承其遭收押禁見前之居,確為前開送達處所等語不諱。竟遲至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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